******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办公室)
传真:******
******街道东镇东路3518号
邮编:13800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吉林前郭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
******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吉林前郭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成吉思汗大街28号,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总占地面积12000m2,处理加工区面积为6000m2,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和废铅酸电池收集贮存项目,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处理150万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收集中转废铅酸蓄电池8000t,废铅酸蓄电池最大暂存量500吨的规模。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1.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汽车尾气等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运营期车间采取密闭厂房,拆解车间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颗料物,各生产线废气经拆解工作台负压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吸风管道经布袋除尘器+载硫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事故状态下,废旧铅酸电池贮存产生的硫酸雾、铅尘废气经负压排气系统+酸雾净化器+防酸滤铅网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外排,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厂界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的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松原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
3.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采取采取隔声、减振措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拆解产生的废线缆、废电机、废压缩机、废钢铁、废塑料、废偏转线圈、废铜、废铝、聚氨酯泡沫、屏玻璃、液晶面板、扬声器、氟利昂、废墨盒、锂电池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废旧线路板、含阴极射线管屏幕、锥玻璃、废矿物油、含汞背光灯管、废布袋、含汞背光灯管、废活性炭及铅酸电池贮存产生的员工衣服、手套、废抹布、洗消废水、破损蓄电池、电解液、废石灰及废沙土、废防酸滤铅网、废喷淋液、废弃碱包装物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经专用容积盛装后,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拆解和收集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暂存于铅蓄电池贮存库,定期外卖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5.应急事故池、危废暂存场所和废铅蓄电池贮存库均为重点防渗,危废暂存场所和铅蓄电池贮存库设置及运行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控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标准,废铅酸蓄电池的转运及贮存还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GB13392等要求执行。
6、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避免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污染事故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同时应加强员工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在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环境风险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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